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績優創業團隊補助規定」第二點及第四點修正,附文如下: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績優創業團隊補助規定
第二點及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資格:通過該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審查補助,並已完成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作業之創業團隊。
四、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者進入初審。
(二)初審:以創業團隊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評選,各領域取至多十隊進入複審。
(三)複審:由創業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採現場簡報及評審口試方式進行。未出席者,視同棄權。
(四)評分基準項目:以市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作為評分基準。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部分修正規定
四、第一階段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創業團隊列席報告,審查結果由本署於八月十四日前公告為原則。
(二)審查項目:
1.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
2.學校育成輔導能力。
3.計畫目標。
4.產業分析、市場分析及SWOT分析。
5.產品與服務說明、營運模式說明。
6.財務規劃。
7.預期效益
(三)評選原則:曾參與創業競賽或獲得產學合作各類獎項為優先擇選對象,並以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之申請計畫案各占三分之一為評選原則,本署得視報名及審查評選情形,調整各產業領域類別入選名額。
五、經費分配:
(一)補助原則:
1. 第一階段:近五學年度畢業生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過並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六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本署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原則。
2. 第二階段:獲第一階段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署創業計畫成效評選且成績績優者,本署得再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創業開辦費。
(二)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創業團隊開辦費用,其編列原則如下:
1. 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報請本署同意者得編列人事費。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作業要點規定,倘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學校育成單位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用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另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經費用於輔導創業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 創業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並於說明欄位內敘明創業團隊支用項目,並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第一階段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 第一期(創業團隊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並完成公司行號籌備處設立申請):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學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2. 第二期(創業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六個月):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十萬元,學校應於本署正式函文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款。
(二)第二階段(創業計畫成效評選)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1. 學校應於本署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創業團隊創業開辦補助款百分之六十。
2. 獲補助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一年,學校應於本署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賸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三)經費核結:
1.學校應於各階段第二期補助款請款作業期間備齊相關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同時辦理結案。
2.受補助學校應檢附結案相關資料,依限辦理結報事宜。計畫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四)學校應於補助款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補助款撥付至各創業團隊公司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五)本補助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計畫變更作業:
(一)計畫變更期程:應於各階段第一期補助款申請前,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變更作業。
(二)團隊名稱變更:以申請公司行號設立之事由辦理變更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辦理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原公司行號撤銷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三)團隊人員變更:
1. 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時之原團隊成員,並以一次為限。
2. 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則視同計畫終止,不得辦理變更。但第二階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