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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創新育成中心 徵聘 計畫專案助理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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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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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1名,備取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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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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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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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6~1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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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含以上)。
2. 人格特質:個性積極主動,服務熱心且具溝通能力者。
3. 經歷:工作一年以上。
4. 其他:具撰寫計畫書能力者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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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計畫
2. 協助研發處行政業務推動
3. 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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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臺北校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及桃園校區(桃園市平鎮區福龍路一段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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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附文件: (一)身分證影本 (二)學歷證件影本 (三)個人履歷表(含自傳及相片) (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現場簽繳正本)。
二.報名時間與方式:即日起至108年4月10日止將相關文件電子檔寄至rebecca.tu@ntub.edu.tw 連絡電話:03-4506333#8202涂小姐
三.薪資:依據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標準表辦理,初聘起薪為學士新臺幣31,970元。(年終獎金依比例給付)
四.上班時間自正式進用訂約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實際聘用期間視計畫補助情形而定)

 
◎備註:
1.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2.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之情事。
3.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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