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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衍生新創企業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衍生新創企業實施辦法

109年12月10日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發揮創意、鼓勵創新及創業的發展理念,擬整合校友及其他外部資源以拓展學校研究發展之應用事項,推動及管理本校研發成果衍生之新創企業,特依據科技部「科學技術基本法」、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校衍生新創企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新創企業係指運用本校資源(包括使用空間、設備、人力、研發成果等)衍生以營利為目的並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而本校可因而擁有校園衍生企業之股權或紅利者。本校衍生新創企業主要有以下二種模式:

一、育成創業:由本校整合校內、外部資源,協助教職員工(含約用人員)生(含畢業三年內校友)以本校學術研發成果進行商品化開發,所衍生之新創公司法人。

二、合作創業:指本校、教職員工(含約用人員)生(含畢業三年內校友)與企業聯盟合作,以本校學術研發成果為商品核心技術,所衍生之新創公司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新創企業之創業申請程序及評審項目:

一、申請衍生新創企業,須填妥創業輔導申請書,向本校研發處創新育成中心辦理申請。

二、經研發處創新育成中心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訂研發處創新育成中心進駐合約書。

三、審查委員會評審項目:

(一)申請資格。

(二)主力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及經濟效益。

(三)營運計畫可行性及可塑性。

(四)團隊成員經營企圖心、投入時間及成功機會。

(五)未來2-3年內財力評估。

(六)申請案之進駐輔導需求綜合評估。

第四條 通過前條審議之衍生新創企業,本校提供以下優惠條件、創業輔導及獎勵方式:

一、協助進駐本校研發處創新育成中心,並以定價百分之五十的優惠價格提供營運使用空間、設備等資源。

二、研發處創新育成中心將協助資金籌募、營運輔導、申請政府貸款等輔導,並優先提報本校校友創投、校友創業顧問團或校友企業尋求資金投入。

三、教師參與衍生新創企業創業之績效將視為產學合作或技術移轉之成果。

第五條 本辦法各項衍生新創企業創業案回饋規定如下:

一、教師兼職或借調回饋:為因應衍生新創企業需求,本校教師參與校園創業者,須由本校與衍生新創企業訂立合作契約,相關回饋應依本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機關(構)收取學術回饋金辦法」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衍生新創企業回饋:衍生新創企業應提列該企業至少百分之五的股份或每年營業額之百分之三回饋本校。

三、技術股份回饋:衍生新創企業提供予本校發明人(創作)之技術入股部份,至少應提列技術股百分之十回饋本校並參酌下列原則:

 (一)衍生新創企業若以技術股持有方式作為對本校主要回饋,應配合部分現金,其額度由校方另訂之。前項現金之用途主要為回饋資助機關、支付技術移轉、作價過程所發生之相關費用以及智慧財產權管理維護費用。

 (二)技術股提供之股票依校務基金股價認列原則辦理。

 (三)技術股捐贈本校部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於本校校務基金下收支保管,並由校方負責管理與運用。

 (四)技術股屬創作人權益部分,經由校方移轉予創作人,但因而衍生之相關稅賦及作業所產生之費用應由創作人自行負擔。

第六條 為維持校園創新創業永續經營與發展,約定回饋之金額或股份以校方60%、研發處創新育成中心40%比例分配。

第七條 衍生新創企業應依本校持股比例給予本校同比例之董監事席次,本校至少應有一席董事或一席監察人,而董事及監察人選將由本校指派代表人。

第八條 若衍生新創企業須使用本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等從事商業行為,應須經本校核准並應訂明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並提供此項授權衍生經濟利益之回饋。此外,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本校不得擔保任何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