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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進駐收費及回饋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進駐收費及回饋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3月11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增進培育成效,並自籌育成中心營運資金,充實育成基礎,期能永續經營並回饋學校,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進駐企業係指與本中心簽有正式進駐(含一般企業、校友企業及師生創業團隊)及虛擬進駐合約之企業。

(1)一般企業:不符合校友企業及師生創業團隊之公司

(2)校友企業: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具本校校友或退休教師身分且為進駐企業負責人,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

(3)師生創業團隊:係指本校教職員工生擔任負責人之團隊或企業、參加校內外創業大賽獲獎之本校師生團隊、或由本校創新育成中心推薦之本校師生團隊,且經育成廠商進駐審查委員會議認定。

(4)虛擬進駐企業:係指不需使用本校進駐空間之進駐企業

三、本中心進駐企業收費項目如附件

四、收費方式每三個月繳交一次,從進駐日起算,第一、四、七、十個月的15天內將款項匯入本校指定帳戶,逾期未繳列為中心考核扣分項目,經催告一個月仍未繳納者,依違約處理。

五、本中心進駐企業回饋方式如下:

(1)企業經由本中心或中心轉介輔導教師或輔導教師轉介諮詢專家或顧問協助下所獲得政府補助,補助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下者,提供補助金額5% 作為回饋金;補助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含)元以上者提供補助金額3% 作為回饋金。

(2)企業與本中心合作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者,須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簽訂產學合作案,並於開發完成後回饋開發者技術授權金與產品上市後之回饋金。回饋金的部分由雙方簽訂備忘錄協議之。

(3)企業與本校教師簽訂之技術作價合約書,回饋金的部分由校方、企業與教師三方簽訂合約書約定之

(4)企業於進駐期間或畢業後,提供學校學生工讀實習名額。實習名額及薪資由雙方另簽定之。

(5)企業於進駐期間或畢業後,因本中心輔導而有成效者,得自願以現金、設備、股票或股票選擇權形式回饋本校。

 六、進駐企業於進駐期間內或進駐合約期滿後一年內,如有增資計畫應開放優先認股權由本校優先參與投資,進駐企業並需提供增資計畫書及財務報表,以利本校評估。

七、 回饋金之分配除進駐企業自願捐贈需依捐贈者意願處理或另訂合約外,其餘應視其收益方式之不同,而以下列方式分配之:

(1)以現金收益者,依下列原則分配:

1. 校務基金40%。

2. 輔導老師20%,做為其未來研究、業務與人事等相關費用之用途。

3. 創新育成中心40%,做為創新育成中心人事及業務等相關費用之用途。

(2)以股權收益者,比照前款比例分配。

(3)以實驗設備或產品收益者,依個案處理之。

 八、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於年度檢討時修訂之。            

 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進駐企業收費項目表

項目

正式進駐

虛擬進駐

一般企業

校友企業

師生創業團隊

進駐審查費

6,000/

6,000/

0

3,000/

空間維護費

桃園校區每月 $400/坪

台北校區每月$1,200/坪

第一年依一般企業八折收費

,第二年以後與一般企業同

第一年年免收空間維護費,第二年五折第三年後比照一般企業進駐收費。

0

行政服務費

1,500/

1,500/

校友新創企業獲得政府新創獎項者,得經審查會議同意後酌減或減免行政服務費。

0

1,200/

校友新創企業獲得政府新創獎項者,得經審查會議審查委員同意後酌減或減免行政服務費。

培育輔導費

3,000/

保證金

三個月空間維護費

三個月空間維護費

5,000

0

               

備註:

  1. 本中心提供進駐廠商免費基本行政服務、門禁管理、校園網路、基本水電與基本辦公設備。但冷氣費另計。
  2. 進駐企業如需使用學校大型會議室或其他設備時,請向創新育成中心預約,其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依本校規定辦理。
  3. 專案合作費另案洽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