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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畢業及離駐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畢業及離駐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升培育進駐本中心中小企
    業之成效並使中心資源有效與合理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駐企業之畢業條件如下,每項條件均單獨有效
    一、合約進駐時間期滿。
    二、依輔導計畫達成既定之輔導目標者。
    三、技術移轉完竣或產品已正式量產者。
 
第三條 畢業程序
    一、由進駐企業提出畢業申請後,本中心進行審查作業。全程審查時間不逾三十個
      工作天。
    二、審查結果於審查完畢後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之。
    三、育成畢業之生效日為育成畢業同意書所載之育成畢業日期。
    四、進駐企業應於畢業生效日前將其營運場所回復原狀,遷出所屬辦公設備與物品
      ,並完成該營運場所之辦公設施點交,始算完成畢業程序。若有損壞,則需依
      市價賠償之。
 
第四條 離駐係指進駐企業若有下列情況,本中心得經由本處主管會議決議提前終止契約,
    並依中心通知,限期內搬離,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費用。
    一、應繳之自費款逾三個月內未結清者。
    二、進駐企業或人員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三、進駐企業或人員有侵害本校或其成員之名譽或權益,經調查屬實者。
    四、未經本中心同意,以本中心名義從事廣告行為者。
    五、營業項目與申請進駐項目明顯不符,或未依營運計畫書規劃內容施行者。
    六、經考核進駐企業進度落後、經營不力或無意願合作等已無進駐之必要者。
    七、違反雙方所簽之合約者。
    八、其他重大違法(安)事項者。
 
第五條 離駐程序
    一、企業經接獲本中心通知離駐起,限期內搬離。
    二、育成企業應於離駐日期內將其營運場所回復原狀,遷出所屬辦公設備與物品,
      並完成該營運場所之辦公設施點交,始算完成離駐程序。若有損壞,則需依
      市價賠償之。
 
第六條 育成企業未依規定完成畢業及離駐程序,應負擔本處所受一切之損失。
 
第七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於年度檢討時修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