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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延駐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延駐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升培育進駐本中心中小企業之成效並使中心資源有效與合理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 進駐企業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得於合約期滿前三個月內填寫延駐申請表,向本中心提出延駐申請。

(一)廠商提出新企劃、新產品研發案。

(二)原計畫研發時間延長。

(三)其他特殊原因。 每次提出延長進駐期間以一年為限。

  • 每次提出延長進駐期間以一年為限。
  • 申請廠商應提出延駐營運規劃書面資料送交本中心進行資格審查,本中心依據該企業考核資料及參酌延駐營運規畫進行延駐審核。
  • 本校進駐企業於培育期間具有優良績效並經審查通過後可於培育期滿後申請延長進駐期限,審查項目除符合第二條規定外,培育企業需與本校簽訂產學合作項目或已申請政府相關研發/新創獎補助計畫案並執行中說明如下:

(一)進駐台北校區,當年度與本校產學合作項目之累計實際金額合計應達新台幣10萬元以上。進駐桃園校區,當年度與本校產學合作項目之累計實際金額合計應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

(二) 進駐廠商應於進駐期間提案並執行政府新創或研發型獎補助計畫,並依本中心進駐收費回饋辦法回饋本校。

  • 第五條的進駐廠商與本校產學合作項目計算方法與標準如下:

(一)與本校進行技術移轉之金額。

(二)委託本校進行產學合作案之金額。

(三)提供本校培育回饋金之金額。

  • 進駐企業於進駐期滿,未達上述與本校產學合作項目標準,經中心分析有同意延駐需求,其進駐資格由中心審查委員會決議之,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廠商列席簡報。

辦法修正前已進駐企業不適用修正規定。

  • 自正式收件日起,除補正案件,全案審查時間不逾三十個工作天。
  • 本辦法若有盡事宜,得於年度檢討時修訂之。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