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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
 
 
一、受理進駐申請案起,由本中心先做書面初步審查。
 
二、書面初步審查通過後,由本中心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進駐審查。
 
三、審查未通過者,申請文件全部退還。申請人得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覆。
  申覆仍未獲通過者,於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案件之申請。
 
四、全程審查時間不逾四星期。(不含資料補正期間)
 
五、正式簽約前,申請進駐廠商(或其代表人)若有涉及相關刑事及民事訴訟案件,本中心得以再行審查進駐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