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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培育空間管理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培育空間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為維護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稱本中心)培育空間之公共設施及安全,並確保環境整

     潔與良好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培育空間之一切管理及服務工作,均由本中心管理與維護。

 

第 三 條 培育空間均配屬有固定財產。未獲得本中心之同意,不得私自搬遷。

 

第 四 條 進入培育空間館內,應配帶識別証,須儀容端正、服裝整潔、勿大聲喧嘩、洽

     公務或接聽電話,音量宜適中,以維寧靜之辦公環境。如有違反此規定,本中心

     保留拒絕該等人員進入培育空間之權利。

 

第 五 條 培育空間之防空、防颱、防火、防盜及其他災害之防止或各種應變處置措施,上

     班時間應盡速通知本中心。下班或假日,則盡速通知學校警衛室。

 

第 六 條 各辦公室之照明及窗戶,每日下班或外出時,均應自行負責關閉(颱風時期尤應

     注意配合)。

 

第 七 條 各單位之文件案卷及重要資料,下班時應由經管人員自行妥為收存保管。

第 八 條 各單位使用之機具器材,如電腦、列表機、打字機、計算機、影印機等,下班時

     ,經管人員應妥予檢驗處置(器材之整理、收藏,電源應切斷)。

 

第 九 條 各單位應維護並不得破壞本中心所提供之辦公家具,若有發現違反之情事,本中

     心有權利要求各單位,依照價賠償本中心之損失。

 

第 十 條 基於安全上考量,在培育空間內,除辦公用器材儀器用電外,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任何電器用品,如冰箱,電熱器等,並嚴禁任何烹煮行為,違反者一律辦理離駐

     手續,後續不退回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在培育空間內,不可攜入或存放任何危險或易燃物品。

 

第十二條 若非特殊需要,在培育空間內,任何人不可留宿,若有發現違反之情事,違者一

     律辦理離駐手續,後續不退回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任何人在培育空間內,不得吸煙。

 

第十四條 為了維護各單位使用公共場所的權益,在培育空間內之公共設施,不得任意或蓄

     意破壞。

 

第十五條 培育空間會議廳及討論室之使用,各單位應事先向本中心備函洽借,經本中心同

     意始得按規定租用。

 

第十六條 各單位借用場地,其主辦與開會人員,應遵守本中心一切作息安全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契約條款若有未盡事宜,得於年度檢討時修訂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